各位律师好,
请帮我指点一下我现在应如何做,十分感谢!
事情如下:
公司拖欠2016年年终奖至今只支付了50%,我多次催要公司不给,证据充分有邮件和协议书,现已申请仲裁马上仲裁开庭了,但仲裁员提出我与公司签的最后离职协议里 规定的公司支付拖欠年终奖时间还没到,签定的剩余50%在12月份工资发放日发放,当时公司签定时解释为12月开工资时就给,现在狡辩为开12月份工资时给,(我们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日),仲裁要以这个时间未到来裁决我败诉。
现在我真的不知道是应撤诉等到下月10号再申请仲裁?
还是等这次仲裁判决后上诉法院?
或者现在就立马增加仲裁项(公司没有安工资实际额度交五险一金) 直接跳到法院诉讼?
请各位律师给指点下如何做,十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