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有个2005年工程,直到2016年建设单位才委托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工程完工结算评审。在评审过程中有以下问题1、柴油材料调差因为工地是在北方,当初在招投标是没有说明是按0#柴油进行调差,但在签订合同有规定是按照0#柴油进行调差;因为柴油使用是按照施工时温度来确定,后来当地是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站给回复每年11月至次年4月份为冬季施工期,可按负标号柴油进行调差,评审中心不认可。请问律师这样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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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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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签订合同的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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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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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