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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奶奶之前有过一段婚姻,之后和我爷爷结了婚。我爷爷93年的时候过世了,在他名下有一间房子。这间房子应该分给我奶奶和我爸爸。在95年的时候,我奶奶去公证处立了一份遗嘱。她名下所有的物业留给我爸爸。现在我奶奶过世了,我爸爸去公证处处理这些事情的时候,公证处说这间房子应该分出一部分给我奶奶之前的儿子。这些所谓的儿子我们从来没见过,而且从来没履行抚养的义务。公证处要求我们分一部分给他们。那我奶奶立的遗嘱有什么用?

刑事行政
2017-12-17 2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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