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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前,老黄因一家五个人居住困难 申请宅基地在老宅附近建房居住,登记本户农村常住人为三个子女 户主为老黄(因征地老黄已外出工作为非农户口),后因征地二个女儿陆续工作(户口迁至工作单位)。儿子年龄小迁户口至母亲工作地(分到了一套公房)。七年后(1989年),因市政建設用地迁至邻队重建(只有拆迁协议书)整体撤队为非农户口。以后二个女儿出嫁,后户口迁至父母自建房,母亲退休和儿子一起户口迁回 后儿子结婚和父母住在一起。现在老黄认为女儿已出嫁,房子是儿子的,女儿的户口也应该迁走 如今双方矛盾更为激励,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女儿可以依法分割房屋吗?

征地拆迁
2017-12-14 17: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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