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8日我与女方经媒人介绍,在女方家见面认识(见面礼1000元),2月8日交手(订婚),支付彩礼68888元(现金)并在男方家办了酒席,2月10日在市里带女方买金器(三金价值19860元),端午间去女方家给红包1000元,给女方买手机2000元,给女方买其它零用钱不算。8月底女方离职,9月初女方以双方没感情提出分手,(期间聚少离多)经多次挽留没用。10月1日开始玩躲迷藏(找不到人不接电话不回信息) ,两人未发生关系,女方以男方不关心自己为由退婚(2月8日至5月10日在男方家住,之后在公司宿舍住,上班期间聚少离多,没什么感情)。9月份协商数次都不愿退彩礼说要等女儿回来再谈,我起述她需要什么证据?(支付彩礼有媒人在场,三金有发票),还要什么证据吗?上法庭要请律师吗,费用多少?像这种情况法院判定她家能退多少钱?麻烦说的详细点,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