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公司保安代收了本人一个快递包裹(未交本人),不知什么原因包裹丢失了。牵涉到赔偿问题,包裹单上未写明物品名称及价值,只有邮寄费15.1元。现公司保安部领导说保安是“失职”,只赔偿邮寄费的10倍(151元)。因包裹单上未写明物品名称及价值,本人故请快递公司开了一份证明过来,证明里面的实物手机)一部,另有浙的购手机发票。但保安部说这样不能证明里面的东西就是手机,拒绝按照发票面值赔偿。 凭购机发票和快递公司证明可以证实里面的实物是手机吗?已经由本厂保安签收了,还能按照邮政业的规定赔偿吗?我该用什么样的方法去要回属于我自己的东西?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打官司会赢吗?

其它综合
2004-05-26 05:06: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