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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被聘为事业单位直属单位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没有给交保险。2008年单位以《劳动法》实施为由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和哪家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合同劳动者不清楚)。直至2017年11月,单位发文说经营困难要裁员,并组织聘用员工竞聘,近参数裁员。现阶段单位已将部分劳务派遣员工以竞聘失败为由送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主张按照《劳动法》规定的补偿,劳务派遣公司以用工单位没有违规,劳动仲裁没有胜算,情况为由劝解劳动者放弃劳动仲裁。请问用工单位的做法是否违法。劳动者可以从哪些方面维权

其它综合
2017-12-09 09:13: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