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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6年8月12日入职,挂在公司A名下,2016年11月缴纳社保,期间一直是销售会计的岗位。2017年5月因公司业务调整,换了一个公司户头B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除了公司名称外,工作地点、内容、岗位、薪资完全没有变化。 2017年11月24日通知我因为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调整岗位,由同事A接替我的工作,要我尽快交接并向我提议调为业务员岗位。由于财务岗位与销售岗位在专业性上差异过大,与本人预期的职业规划有很大出入,所以拒绝了该岗位调整。从11月27日开始与同事A交接并等待公司其他的岗位安排。12月1日下班前,部门经理再次询问我交接进度,当时我已与同事A完成了工作交接,并再一次回绝了调岗业务员的提议。在12月4日我与同事A完成了书面交接手续。 12月5日部门经理再次约谈,称目前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我再三询问目前公司是否是辞退我,经理确认并要我与人事行政主管协商辞退手续。12月6日我与人事主管协商辞退手续及赔偿金额,要求: 1.按劳动法补缴2016年8、9、10月的社保或给予经济补偿; 2.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辞退,补偿1个月工资; 3.按工作时间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共1年4个月,赔付1.5个月工资。 但公司只给予12月全月工资。12月6日下班前部门经理再次约谈称我提出的要求人事主管查询后表示确实如此,但人事主管还未与总经理商讨,并表示以人事主管过去的工作经验这些赔偿可能性不大。由于公司每年年底会发放1000元过节费及一个月工资,现在是由于公司业务调整没有岗位安排给我,在工作期间我没有犯下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且领导多次肯定我的工作能力。若现在辞退我,2017年已经在公司工作11个月年底年终奖怎么计算,只赔偿我12月的全额工资显然无法令人接受。我询问后续应该怎么处理,与谁继续协商,部门经理表示会再找人事主管询问。 12月7日我再次与人事主管协商,对方表示公司考虑临近年底,除了12月全额工资外还给予一部分的年终奖作为补偿,试用期3个月的社保不可能赔偿。并且公司每年年底发放的十三薪就是以后我们离职时的补偿,离职时不再额外发放赔偿金。我表示此次是公司无理辞退我,并不是我自己提出辞职,赔偿应该按照劳动法计算。但人事主管却表示公司从来没有说过要辞退我。随后我再次与部门经理确认公司是否是辞退我时,部门经理含糊其辞,没有给出确切回复。 就目前的情况我想询问: 1.试用期期间的社保我能不能要求补缴或者赔偿,按什么标准赔偿? 2.公司目前没有下达任何的调岗、降薪、辞退的书面通知,现在又说没有辞退我,那我应该继续上班并要求发全工资吗? 3.若公司辞退我属于违法辞退吗?应该要求多少赔偿? 4.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写了一条每年年底发放十三薪就是离职时的补偿,离职时不再额外发放赔偿金这点合理吗? 5.中间重新签订过劳动合同,这点对赔偿有影响吗? 6.目前需要收集哪些证据材料?

劳动纠纷
2017-12-09 16:06:3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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