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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人”因为虚假宣传和使用来路不明填充器械对“受赠人”(实为受害人)进行面部美容注射,产生了不良后果。现院方同意赔偿,但要以扶贫帮困形式给予受害人赔偿。条件是受害人不得再进行举报或公开不利院方的证据,否则受害人必须退回院方的“捐赠款”。受害人是个残疾人,掌握了大量的不利院方的证据(比如虚假宣传、注射项目未获卫计委核准、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打着虚假的专利技术旗号实用人造骨粉牙齿修补剂在面骨上注射),并已经开始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为了不让更多的求美者受害,受害人想在拿到赔偿款后继续举报并公开揭露真相。请问:以扶贫帮困形式进行医疗赔偿后以,“受赠人”如果不遵守与“捐赠人”达成的协议不合理部分,仍将事实真相(包括管理部门给受害举报人的答复函和这种以捐赠方式进行赔偿的真相)公开出来,“捐赠人”可以以“受赠人”违反协议为由索回“捐赠款”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合同纠纷
2017-12-09 07: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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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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