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有居住房一套要被法院作为和前夫的共同财产执行强制拍卖。此套住房在和前夫离婚时已协议归我和儿子所有。离婚协议也说明所有前夫涉及到的欠债均和我无关。 第一个问题:这个离婚协议的条款不具法律效力吗?
前夫作为担保人涉及借款纠纷,借款人总借了180万银行借款,已还110万,余下70万居然可以不向借款人,据说已经私下协议了断了,反转向担保人(我前夫)追讨70万元。可能发现我有这套房产,但这不能算共同债务啊?我毫不知情这个担保债务,也未用在家庭生活啊? 第二个问题怎么能把我的房子当成和前夫的共同财产来拍卖呢?
债权人隐瞒担保人私自达成了断协议,不向欠债人追讨债务,转向担保人追讨剩余70万款项。这是什么居心呢? 第三个问题:所有法院的裁决和执行文件都没有联系和通知到前夫、还有我?直到房子门上贴封条才知道这个案情。这也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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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是婚后的夫妻共同债务,一般需要一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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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合理的,你们可以去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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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