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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感情不合,现正在起诉离婚。 我是2005年2月登记结的婚,我是济南人,我是原告,被告也是济南人,在济南市2017年7月28立的案。现在有一套房子有争议,房子是2004年5月31在山东日照买的,是二手房一次付清,总房款是8万,登记在被告名下,我父母出了3万7,被告已承认,有电话录音为证,但是在9月14日第一次开庭时被告说忘了。我出了6千,剩下的3万7是被告借的,我们两人还的。买了以后一直住到20108月,以后回的济南,我女儿是2o08年在日照出生的。我相问一下,这个房子怎么定义是被告的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分,现在房子大约值25万在9月14日开庭时被告说值2o万一斤左右,在11月27日第二次开庭庭时法官问我做不不做鉴定,我想问一下,需不需要做,做的话费用大概是多少。

民事相关
2017-12-01 12: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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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