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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20日,我驾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当时已经报保险公司及交警!交警判定我全责,当时在医院检查后,医生说无需住院,让伤者回家修养,一个星期后复诊!当时就赔偿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最后各自回家了,医药费是我垫付!11月27日伤者联系我说原先不痛的地方现在开疼痛,要求住院治疗,并要求我垫付5000元住院费及几百元赔偿费和住院伙食费,当时我拒绝了,伤者当时回家了!11月28日,伤者正式住院,并再次要求我到场垫付住院医疗费!我想请问下,我的垫付费用是否有保障?我是否应该先行垫付?我是否需要到场?我能否委托保险公司处理?在法律上来讲,我不垫付的话是否会有不良影响?

交通事故
2017-11-29 09: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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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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