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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51岁,宜昌市远安县人,农村户口,于2017年11月13日到宜昌某酒店后厨上班,岗位是洗碗兼摘洗,于上岗三天后与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于2017年11月19日晚,下班时间前后在厨房摔倒,致右手桡骨骨折,请问上述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可以找劳动局仲裁调解吗?现酒店不承认该情况属于工伤,该怎么办?如何要求酒店赔偿,赔偿标准是多少?

劳动纠纷
2017-12-12 22:02:5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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