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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判离婚。生子现年九岁,判归男方抚养。女方付生活费600元/月,教育、医疗费一半。因女方未分得任何共同财产、并承担共同债务10万。判男方付女方8万补偿金。男方迟迟未将该款付给女方。所以女方也未付生活费。在女方提出强制执行半年后,男方将补偿金转入到法院帐内。但法院且裁定,从已转入的补偿金中一次性扣除生子的九年生活费,留滞法院,由男方遂年领取。余额(1万多元)由女方领取。理由是:为防止生活费执行难,男方也提出了生活费执行及保全申请要求。 请问:将“假定”债务(到期应付生活费仅5400元、扣押留滞64800元)列入保全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吗?如法院不采纳女方提出的异议申请意见,下一步应如何维权?

民事相关
2017-11-27 08:47: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