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律师帮忙,这样的分手协议有法律作用吗?如果我接受他们合同内的条件我能签吗?
[center]分 手 协 议[/center]
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
协议人双方于 年 月 日在相识相恋,现已分开一年。相处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分手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男女双方自愿协议分手,从2006年 月 日分手,分手后两人没任何瓜葛,不能再以情侣身份自居。互不侵犯对方的自由,不能以任何手段干涉对方感情、家庭或婚姻生活的自由。
二、 女儿张**花由男方抚养至18周岁,鉴于男方要求分手的原因,无需女方支付扶养费。
三、 男女双方一切共同财产(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等一切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价值人民币8万元,鉴于男方要求分手的原因,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男方于双方签订本协议之后立即一次性付给女方现金8万元。
四、 男女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每周拥有1天时间探望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男方。
六、 本协议一式贰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签定合同附件“收款收据”后即时生效。
男方: 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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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什么地方对我不利的话,麻烦各位帮忙给予指点。
在此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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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该协议系解除同居关系协议,第三条让人不理解,是给现金8万元,还是给房产等财产,若是房产,根据情况还应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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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第4楼的朋友:
第三条的意思是:男女双方同居期间的一切共同财产折合人民币为8万元(包括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等一切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由男方付给女方,想要说明同居期间的一切共同财产只有8万元左右,意在防止以后再有经济上的纠缠,这是男方的意思,
我想问问,我应该不应该跟他签这合同?这合同法律上会给予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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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伯华律师、王朝进律师:
你们好,谢谢你们解答,我们是居于非法同居并生有一个女儿一岁多,并未登记,请问也需要去民政局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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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签订书面协议是明智的,无需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财产既然已经约定归女方所有,还付什么8万元,写什么收款收据,要注意房产、存款如果是男方的名字,是要更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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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写清楚自愿离婚,并需在民政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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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经结婚,应该去民政局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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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非法同居当时也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双方自愿达成这样的“协议”还是有效的。只是上面约定你不承担孩子的任何抚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将来男方经济困难以孩子的名义起诉你或孩子自己起诉你要求你给付抚养费,法院还是会判决你支付抚养费的。成都周律师,13398181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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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