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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某平日喜好饮酒,酒后常常滋事。2017年1月29日(正月初二)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家中与他人饮酒后接到其外甥电话,何某某因其外甥曾答应其儿子结婚时给其借钱而最终未借心生不满,遂在电话中大声吵嚷、谩骂。对方挂断电话后何某某叫被害人(被告人何某某儿子)给其将电话回拨过去,被害人责怪其父喝点酒就给人“抽风”,二人为此发生争吵并在院子撕扯、倒地,且相互骑压在对方身上厮打。被告人何某某辱骂并声称:要杀了被害人,就当没有被害人这个儿子。被害人遂骑压在何某某身上,用拳头在其父头、面部击打数拳,致何某某面部青紫肿胀,后被被害人的母亲和妻子拉开。被告人何某某因被儿子殴打遂心生愤恨,即返回其所住窑洞内在写字台上拿了一把20厘米长的木柄单刃尖刀,到其堂兄等人家中说他儿子打他,叫到其家中说事。当日20时许,被告人兄长等人先后来到其家,被告人前往其子所住窑洞叫儿子出来理论时又与儿子发生冲突,何某某抓住儿子衣领将其从窑洞内拉出,二人再次厮扯在一起。撕扯中,何某某用事先持有的刀子在儿子左侧肋骨间捅刺一刀,致儿子受伤、流血。被紧随其后的何某某兄长等人拉开并从何某某手中夺下刀子,被告人何某某仍然叫嚷着要弄死儿子,后被他人拉进窑内劝说。被害人受伤后被其妻子等人送往xx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25分死亡。经镇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庆阳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不能正确处理与其子之间的言语冲突,进而两次与被害人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持刀故意捅刺被害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害人作为晚辈,无论什么理由都不应该殴打父亲,更不应该骑压在身上用拳头在其父亲脸上击打。被害人的行为违背社会常理、人伦道德和子女应尊敬、顺从父母之中华传统美德,故其行为在本案的引发上具有明显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亦鉴于本案系因生活琐事引发而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其社会危害性与发生在社会上的其他凶杀案件相比,相对轻弱,亦可对被告人何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因家庭没了主力 家庭特殊 经济困难 几个月的孙子体弱 还在吃奶粉 现又奶奶扶养 没有经济来源 可以申请司法援助吗 怎么申请 申请流成 谢谢

刑事案件
2017-11-23 10:54:4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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