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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外企签订了一个供应合同,外企是香港的,签订地点在上海。合同中涉及 10、付款条件 合同签订后,卖方在2017年11月17日前办理以下领款手续:A生产交货计划表;B项目担保书;C受益银行(外汇)账户和开户行坐标,以邮件或电传日期为准。 签订合同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我们自己提供了所有的东西,包括项目担保书,我们提供的是一份质量要求担保书,中途因为他公司不认可这个担保书格式,我们又换了一份其他公司给我们担保的担保书并且盖了公章。对方还是不认可,然后对方觉得我们提供的项目担保书不是他们想要的格式,于是他们邮件了一份他们那边的担保书给我们。他们担保书的格式是一个三方担保的担保书,要求给我们公司担保的担保方出示官方经营档案,财务报表,资产证明。我们又找了公司给我们担保但是出示不了官方经营档案,财务报表,资产证明。 我想问一下担保书是不是属于附件,该附件有没有法律效益。如果对方控告我方没有按时出示相关的领款手续导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而违约,我方会不会承担责任?到底是那一方违约?

涉外纠纷
2017-11-20 13: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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