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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收养一个小男孩。

婚姻家庭
2017-11-14 22:21:0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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