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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通知单》回函 xx物业管理公司: 本人购买的xx201房,因架空板建筑节能未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20厚保温砂浆未粉),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不合格工程。本人2017年4月5日《关于要求尽快解决201户房屋质量问题的函》发给贵公司及工程部,同时也抄送了xx质量监督站,至今未回复,说明贵公司、工程部和黄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已确认。本人购买的东方丽景69幢201房屋架空板未粉20厚保温砂浆,建筑节能验收合格是一种欺诈,欺诈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从2013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底止所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应给予退还。如不退还本人将从今后物业管理费中扣除。对于一幢建筑节能属于不合格的工程没有任何理由收取物业管理费。本人还是本着友好、和谐的态度,不进一步法律诉讼。期待贵公司与工程部把我函中的质量问题整改修复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本人再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若贵公司有疑议在15日之内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回函。 我这样做对吗?

建筑工程
2017-11-12 23: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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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