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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律师留言 我还想请教一下: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二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假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注册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资本定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这些规定基本上以罚款、吊销执照为主。什么严重情况下才会付刑事责任。

公司企业
2006-08-04 21:20:0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公安部有规定.
  • 感谢刘律师的详细解释
  • 没错,公司法本身虽然未规定刑事责任,但也没有排除。
  • 我想请教,如果这家伪造注册资料的公司由于各方压力已经自行注销了,还能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吗?
  • 如果没有造成什么后果,已经解决了,一般不会去追究了。
  • 谢谢您。
    但是这家公司对我们公司造成的直接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由于他们成立一年时间都在办公地点悬挂我们公司的名牌,也以我公司名义招揽业务(并且由我们的法人代表直接出面协调对外关系),造成了我们公司一年时间没什么业务收入,严重亏损,人员工资都不能保证。该公司从成立到注销,也对我们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我们该怎么追究他们的相关责任呢?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001年4月18日)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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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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