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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8月份和镇江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口头达成合作入股开设新公司,9月6日通过网银转账给镇江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高湘宁10万元,9月中旬镇江某某投资管理公司以新项目投资大等理由拒绝合作,但10万元未退还,随后高某某承认我方投资那10万元用于其公司偿还其他债务,无法退还或不退还我方。经双方多次协调于9月24日用高某某弟弟高某网银退还3万元。其余还有7万元未退还。鉴于2016年双方有合作投资其他项目造成镇江某某投资管理公司损失4万,我方愿意承担50%折合人民币2万元。希望可以追讨回剩下5万元。证据:1.网上银行转账记录 2.两段电话录音高湘宁承认我方有打过10万合作金额到其账户。备注:高湘宁在2015年因民间借贷问题被多人起诉,并败诉,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决和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债权债务
2017-11-06 16:18: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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