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公司出纳,2015年收到一笔2万元货款,销售经理口头告知是某两位经销商的,所以我开了收据会计入账,也已发货。到2016年5月份核查出此笔货款是另外一个经销商的,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我当时开的收据是那位销售经理告知的,他也不再承认,(公司一直的做法就是收到货款经销售经理告知出纳开收据入账),现在误入那两名经销商账上的钱追不回来,公司一直扣押我2017年4-6月份的工资,请问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如果要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我6月份已经辞职了,劳工合同上没有过失赔偿的约定

合同纠纷
2017-11-06 2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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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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