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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借我175万元到欺未还,2014年我向浑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区法院依法执行该公司唯一可执行的公司xx二号楼二层门市房。现该房地产公司另外两个合法债权人通过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也执行的该门市房并且依法走上拍卖程序。因为该房地产公司现在虽然没有破产可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其财产可供执行,只有这一处三层门市房可供执行且属于破不抵债情况,我作为合法债权人向法院依法申请参与分配,可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办案人员不准许我申请参与分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个合法债权人和我一样都是普通合法债权人,不是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就因为他们先走上拍卖程序了,我作为合法债权人就不能参与分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办案法官说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要没有破产我就不能参与分配,并且说2015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6条规定的。请问律师我能否依法申请参与分配,如果我不能参与分配,那我的钱就一点都要不回来了。谢谢律师,我现在该怎么办?

经济相关
2017-10-29 10:23: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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