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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月04日星期日凌晨1点--5点间,小偷延着下水管道从小区内的底楼爬上我家(三楼)从靠北窗户进屋,把家里值钱的钻戒、瑞士表等价值约2万的物品偷走,第二天上午已向110、公安局等报案,刑警也已来侦察过。据公安反映当晚同一小区四家同样的方式被盗。 我请问律师,虽然报了案,但是我想挽回我的损失,象这样的治安不严,我们每月按时交的物业管理费中也有保安这一项,既然有这一项目的费用,那物业管理是否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是否能给我们的损失给予合理的赔偿?如果是的话,如何操作,应该找哪些有关部门?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刑事行政
2006-06-16 19:00: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如果物管没有尽到职责,以违反物业管理合同为由完全可以起诉,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物管的过错大小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在法院时曾判过一物管公司承担60%的责任.如果请律师会更专业一些,知道从那些方面找出物管的过失及失职,有利于打赢官司.
  • 如果请律师,费用如何,我想了解一下。
  • 我觉得要求物业赔偿的可能极低,人家只要证明晚上有保安巡逻,大门关闭,围墙高度超过一定尺寸并且没有破洞,你们就没戏了。
  • 保安只有一个,所有居民都可以证明保安从来不巡逻,大门2.3点经常大开,还有时会打磕睡,一晚四家同样的方式被盗,我们可以联合群众!
    另:请问围墙高度超过一定尺寸,这个尺寸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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