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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11月,经朋友介绍,我把24万元钱借给他同学做生意用,当时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每月逢借款日付当月利息,还款时直接还本金,所以出具借条时,在借条上,未写上利息多少的内容。此后,他一直每月通过自动取款机转账给我支付利息至2016年6月。在此期间,他于2015年1月,因急用钱又临时向我借款8万元,于2015年5月通过银行转账给我还款4万,还剩4万未还。后于2015年9月又向我借款3万,于2015年12月和前面未还的4万,一共还给7万。这些借款也都按月息2分,每月通过自动取款机转账给我付了利息。2016年11月起,我向他多次索要24万元借款本金及所欠利息,他于12月给我还款4万元,因为借款未还清,借条在我手上,当时我给他写了个4万的收条,在2017年2月有一天在他朋友的婚宴上,我遇到了他,并让他给我写了个条据,说明他于2014年11月向我借款24万元,本金已还4万元,利息结清到2016年7月,月息2%, 后来我又多次向他要钱未果,在2017年3月我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他拿着银行转账流水,辩称,上面所有的转账记录都是给我偿还的本金,没有约定利息,最后由于有他写的还款情况的条据为证,法院判决让他偿还剩余20万元本金及所欠利息。但他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上诉,理由是那个还款条据是他在朋友宴席上醉酒后由我口述所写的,请求法院不予认可,予以改判,认定 借款时未约定利息, 他给我转账的所有款项都是他支付给我向本金。他可能会找人去做伪证证明他是醉酒后写了条据。我该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17-10-28 14: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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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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