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6年4月份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A公司在没有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与2016年5月份,安排我去到合同约定的另外一处办公地点为B公司办公,工作一直持续到现在,A公司和B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A公司是B公司的大股东,那我需不需要和B公司从新和B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果没和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我算不算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资也是B公司发放的,不过因公司部门设置不齐全,人员配置不到位,社保是由A公司代缴,B公司再支付给A公司。
现A公司准备解聘我,我可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得到那些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