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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在本小百货店发现某某侵权商品,并买了一双,说是做市场调查的录了视频,还让我开了单据,说是可以报销的,才给她开了收据。没想到她们是某某针织衫有限公司打假办的委托人,以此为依据,把我小店起诉到宝安区人民法院了。要求处罚如下:1.停止出售侵权商品2.罚款三万元3.出法院诉讼费。 我的情况是:1,当我接到某某针织衫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后才知道,我卖的某某女裤袜是与某某针织衫有限公司的侵权商品商标是一样的,是假冒商品。2.我店经营以副食.日用为主,某某女裤袜只是本小店里的点缀,一年进货量十数双,买的人很少,大多是本人穿着了。3.我的商品是合法取得的,有进货单,上面清楚的记录着,有店铺名,电话,地址等信息。4.跟元告代理律师沟通庭外和解,但原告律师只谈处罚才和解,而且要求赔偿6000元才同意和解,其他的免谈。关键是我小店不涉嫌高额赔偿,没有销售利润的依据,也不构成赔偿。但是,原告代理律师一口咬定要罚款,一分也不能少,不罚款就面谈。我也是受害者,本店卖某某袜子没有销量没有利润可言。怎么感觉某某代理律师不是为了打假,而是为了借此为由敲诈钱财才是真目的,不然,怎么不按照法律条文处理,不让人答辩,不履行商标法有关条款,一意孤行以罚款为目的控告,这种情况作为被告人该如何处理?请您帮我解答,本人感激不尽!

知识产权
2017-10-27 08:53:3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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