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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有一段和被告的电话录音,录音的时间是在一审起诉之前,原以为一审提交的证据已经很充分,而这段电话录音说的是外地方言,担心法官不一定能听懂,就没有提交了。现在一审原告败诉,这段电话录音还能不能作为新证据提交?

债权债务
2018-04-10 15:07:10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您好,请问一审判决的结果是什么?录音获取的方式是什么?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主要看内容的真实性和获取方式的合法性。建议您来电与我详细描述,方便我了解详情,为您具体分析。
  • 您好,这是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的。不用担心法官听不懂,法院是可以聘请翻译的。您具体是什么案件?您可以来电详细说一下,了解案情后方便为您提供具体法律指导。谢谢!
  • 你好,上诉或者二审都是可以提交新的证据的,当然可以提交电话录音材料。至于能不能听懂这是法院的事情,具体的你可以来电免费咨询解决你法律上的疑问。
  • 您好,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的,方便的话请来电详谈,希望能够帮到您。
  •   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只要符合两点条件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第二:不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
  • 您好!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三、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手机短信、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您好,这要看情况,看录音收集情况是否合法等,建议具体问题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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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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