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银行200万元债务,甲以其价值180万的厂房和40万元的汽车作抵押。其中,厂房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汽车抵押未办理登记。 甲将厂房租给了乙公司,并将此时告知了银行。甲因欠丙20万元债务,便将上述汽车又向丙设定了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甲将汽车转卖给了丁(善意第三人),但并未告知丁汽车已被抵押的事实。银行债务到期,甲未能还款,银行便扣押了汽车和厂房,并向乙收取厂房房租。此时,丙的债权也已到期,主张其对车辆的担保物权。 结合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并阐述理由。 1.分析甲与银行、甲与乙公司、甲与丙、甲与丁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地位?(5分) 2.根据法律规定说明抵押权设立的要件?结合案情分析抵押权是否设立?(5分) 3.银行是否有权收取乙房租?法律中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银行可以收取抵押产房所产生的孳息?(5分) 4.银行、丙是谁有权向丁主张行使抵押权?(5分) 5.乙公司、丁的损失如何主张?(5分) 6.说明各债权人针对抵押物厂房和汽车的清偿顺序?(5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