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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开公司,准备租下政府软件园的办公室作为将来的办公地点。一方提出以将来的装修费用作为入股资金(未打到公司账户上),请问这样的入股方式是否被法律承认? 其他两方认为,这样的出资方式,对公司前期的启动没有帮助。另外,如果将来公司破产清算,这部分入股资金如何清算?

公司企业
2017-10-28 16: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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