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律师,你好,我们2017年6月27号跟中介签了租赁合同,2018年的4月30号到期,合同规定押一付三,但在中介那我们办了58月付,相当于押一付一,房租每月4千,所以每次交房租日期不一样,由他们决定,其中9月10号我们交了10月份房租,9月20号又让我们交11月份房租,然后我们10月20号就交了12月份的房租,这主卧是四人一起整租,现在走了俩人,我俩承担不起整个房租了,就想住到12月份就不住了,提前解除合同,我们提前两月10月份就告诉中介我们12月份不住了,中介让我们签个转租协议,要求交一个月的租金也就是4千为转租费,此外还得必须中介找到下家为止,我们才能退房,期间接着交房租。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我们不转租,直接12月份截止不住算违约,押金四千不退,但11月份得交明年1月份的房租,那我12月份都不住了,怎么还会交1月份的房租呢,中介这时又说如果11月份该交1月份房租时超过5天未交,立刻收房给我们赶走。所以以上情况,这是合理合法的吗?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处理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