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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生于1957年)于2008年与刘某离婚,婚生无子女,2010年,李某工亡,李某的父亲作为李某唯一的直系亲属享受工亡待遇,同年,刘某的女儿王某起诉李某的父亲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同时要求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但由于当时数额未确定,王某放弃了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的诉求,但法院支持了王某有权继承李某遗产的要求,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不予处理。2014年,王某意外死亡。2016年,李某的父亲也去世。2016年,刘某要求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她只是凭借她女儿王某有权继承李某遗产的判决,并没有工伤保险的任何信息。但是李某父亲持有大量证据和享受工亡保险的信息,包括工伤认定书、社保局出示的证据等。但是一审、二审只参照原先王某有权继承李某遗产的份额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分给了刘某。我的问题是1.李某的父亲从李某工亡开始就享受着工伤保险基金,而且(97)鲁社险函字13号<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问题的复函>对此也有规定,为何有法不依呢?2.刘某的女儿从2010年到2014年长达五年都没有起诉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现在却成了她的遗了?3.我不相信中院的判决,我能否直接向省高院申诉?

民事相关
2017-10-23 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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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