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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7年9月25号在某某保健院产检,37周+2结果显示均无异常,当天21点出现规律宫缩,21.40点办理了住院,家属要求剖宫产,我进行了一系列的检查到22:20宫口全开,医生告知手术准备来不及了,让我试着顺产,医生一直让我放松不能用力,22:40羊膜自破还是没让我用力生直到23:00让我用力生时发现子宫破裂。如果医生负责接生小孩出来了就不会子宫破裂,由于手术没有准备导致23:15才从产房转至手术室,23:30才在腰硬麻醉下进行剖宫产,23:37小孩被抱出来经抢救只有心跳,立即转市立医院新生儿科,救治到10月13号10点多还是只有心跳,医生说血管都找不到了无法救治,放弃治疗已死亡。请问这种情况医疗鉴定和司法鉴定医院有多大责任

医疗纠纷
2017-10-19 13:43:3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应建立骨内通路,一、我们专做医疗纠纷案件,有些证据一旦灭失,再也搜集不到了,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协助你们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搜集相关证据,以及把病历邮寄给我们,帮助你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全面的审查。经过我们审核研读病历等,如果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我们会帮助你们维护合法权益;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二、医疗纠纷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县区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当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可申请由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起诉后的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所身上,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我们读完病历才知道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需要尸检,目前鉴定机构对死亡原因没有异议的也要求尸检报告,虽然没有法律依据,现实中鉴定机构就这样要求。
    三、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丧葬费、需要患者供养人的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诉讼时效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 你好,医院应该是有责任,至于多大责任还要以鉴定为准,毕竟这涉及到医学专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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