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追尾事故后,经法院裁决被告应赔付原告在4S店修车产生的停车费用3000元。跟诉讼费300元。原告是否应提供相应的发票给被告?原告说发票在法院。被告是否可以在拿到发票以后在赔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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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无需提欧发票。
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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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判决书的判决来执行。
追问:问题是4S店提供的不是停车发票而是修车发票,停车费的产生是无责方要求全责方垫付修车费用,双方未达成一致。只是注明这3000元发票是停车费。保险公司不承担该费用。法院判责任方承担。合理吗?我要3000元的停车发票,跟诉讼费发票不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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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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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无需提欧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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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