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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3月中旬租一个体杂货店,转做点心(四人),由于房东不肯注销原执照,所以以他名字申请新的经营项目.我于2006年4月19日雇佣一非本地员工做点心(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她的工作时间:下午13:30-18:00,19:00-22:30每月休息三日,主要工作内容:把搅拌好的面粉拿到工作台,制作按程序点心做好,部分原料清洗,打扫卫生.在其正式工作之前她跟店里的张师傅学做点心,并告知她需要注意的事项(工具摆放固定位置清洗面粉搅拌机使要关闭电源等,并经常性提醒,之前他都做的比较到位),2006年6月7日晚间约八点,她在擦面粉搅拌机时,没有关闭电源,并因不明原因按到启动键,造成手掌一根骨头开放性骨折,我来不及关店(店里无人照看并有现金)第一时间送她到最近中医院看急诊,在医生的建议下住院,垫上2000多元住院费. 该情况是不是工伤? 如果是工伤,那么我要负责她的什么费用? 如果她在住院期间用了很多非类,丙类药(国产,其他可有同样的治疗效果)那我是不是全额承担? 她违规操作可否使我减轻赔偿?后来我间接了解到至少她出事两天起,早上的时间她也在工作,而且在店里的工作状态也不很好(打磕睡),我可不可以以此减轻责任? 如果协商不好打官司,可以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其间我也损失营业额,我有权利向她要吗?

劳动纠纷
2006-06-11 07: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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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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