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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拟变更为按份共有,各50%。现甲方拟购买乙方的房产份额,此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视同为一般性商品房购买?如果乙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但低于房屋最初购买价格总额),甲方是否可以一次性提取甲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并办理贷款?甲方如何保证自身利益?

民事相关
2017-10-15 16: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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