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交车上与人发生口角,对方骂我,我用手指他与他辩论,他打了我的手,我就怼了他的肩膀,他就用拳头打了我的脸,我爱人用手去拦我没有拦着是我摔在了地下,随后我爱人打了他,对方牙齿两颗活动,我的指甲长把对方脸划了,后来我就报了110,我当时迷糊恶心,小便失禁,做完笔录我就去了医院,第二天感觉腰痛不敢咳嗽去做检查尿里含血,医生让过几天去复查,因家里老人有病我一直就没去,对方现在让我赔偿,难道他不该负责我的赔偿吗?这样的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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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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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损失相互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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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据证明你的伤与打架有关无法赔偿
追问:我也有病志,上边有看病时的医生诊断。
解答:申请司法鉴定证明伤是对方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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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进行检查确认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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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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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