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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学校在上体育课时,被另一个同学伤,谁应该承担责任

损害赔偿
2017-09-23 11:23:1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未造成残疾、死亡的,可以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一医疗费,指受伤害学生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医疗费参照本市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但抢救过程中的医疗费按照实际需要支付。
      二营养费,指受伤害学生为恢复健康确实需要补充营养所支付的费用。住院治疗期间的受伤害学生,可以要求支付营养费;出院后确实需要补充营养的受伤害学生,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可以要求支付营养费。营养费给付标准按照本市居民人均年食品类支出标准计算。
      三误工补助费,指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需要陪同受伤害学生诊治或者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参加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收入。误工补助费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指受伤害学生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陪护的费用,或者虽未住院但在诊治期间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专人陪护的费用。住院期间护理费的标准,按照当地护理工月平均劳动收入计算,给付期限根据医院诊断意见予以认定。非住院护理费的给付标准,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给付期限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司法鉴定予以认定。
      五交通费,指受伤害学生及其合理数量的陪护人去医院救治、诊治、陪护所需支出的往返路费。在能够保障及时就医的前提下,应当选择费用较低的交通工具,伤情危重的除外。
      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死亡的,死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除可以依照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一丧葬费,指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费用。
      二死亡补助费,指补偿给死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抚养学生而支出的费用。死亡补助费的数额为上年度本市城乡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乘以死亡学生死亡时的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因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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