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和单位有点劳动纠纷,在单位工作十二年,以前一直上白班()劳动合同规定每周工作40小时,去年单位安排我上两班倒,白:8:00倒17:00,夜17:00到次日8:00,休1天,相当于每周工作56小时,因为我有十几年神经衰弱,干了2周后受不了,向领导提出调换白班,领导答复要么休病假,要么回去上夜班,没有选择,我只能在家休病假,现在休了一年了,期间和领导沟通几次,答复依然如故,前两天通知我要么解除合同,要么回去上夜班,我感觉也没有意思了。请问,如果我所说的是事实,单位违约,单位应该给予哪些补偿,因为单位有主观故意行为,我听说赔偿的话是按照离职前12月工资平均值,但这十二个月单位只给2000元左右,以前在职时除了保险,工资4000左右,请问是按2000左右计算还是4000(加个人投保钱)?以前规定的年假也没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3 如果是单位有意违规,是否有其他补偿?非常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