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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公民在澳大利亚与另一中国公民和澳籍华人成立股份公司进行经营投资,后产生纠纷,另一中国公民和澳籍华人为过失方,在澳洲庭前和解达成和解。但过失方离开澳大利亚躲进中国,导致原告无法在澳洲提起诉讼。请问这种情况能否在中国境内对过失方两人进行民事诉讼?过失方其中一人为澳洲公民,与中国公民有何区别?如果澳籍华人是隐形双国籍,在中国还有户口的话,是否对原告有利?

刑事案件
2017-09-19 14: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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