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我给哈市一家个人承包公司发煤,去公司结算煤款,遭到分局内保科刑事拘留48天,涉嫌经济诈骗;理由:我与该公司经理做过一单生意,我发煤21火车皮,他先付20万结算他欠我一万多元钱,取款时公司又付我5万,经理让我和他公司下属个人承包人签合同,我发9火车皮煤价值10万,去结算款不给了,遭到分局内保科刑事拘留48天。哈市公司经理曾给一个体承包发煤点交钱3万、7万二次,收钱煤点给经理打了收条,两次我在场经理交七万时,让我代打我公司一个收条10万,(因为缺乏经验)我认识个体煤点,经理把账算我头上,警方逼迫我交出我给电厂发煤款十几万。我的取保3万警方没给,扣押我1万元手表,我应该怎样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