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6年11月将单位团购房购买指标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签订的合同上注明,如果甲方(我)反悔或因任何理由要求收回房产的,要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不低于该房产市场增值部分的双倍或转让费的10倍。目前房子还没开工建设。2017年9月份我因工作调到其他县区,原单位要求必须将房子退掉。我想咨询:像这种情况,属不属于我违约?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对方起诉的话,我会承担多大额度的赔偿及违约责任?现在我原单位团购房号已经涨价到6万左右,如果对方要求我赔偿现在的房号差价,会不会得到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