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小孩在幼儿园烫伤,三个月了至今没得到任何赔偿,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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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如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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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根据伤情情况,幼院要在其管理保护职责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详情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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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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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准备证据,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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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