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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深圳一家企业就职十年,以前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深圳市,近三年来企业有搬迁意向,在后续续签的劳动合同把工作地点变更为广东省,公司名称也变更为广东省惠州市子公司的名称。如果以后企业要搬迁,而我又不愿意去子公司工作,能否要求企业作经济赔偿?

劳动纠纷
2017-09-10 11: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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