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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高生(满16岁,湖南)和其同学,学校组织,由老师带队前往广东打工,与广东厂家签订合同,时间为6月15日-10月15日。该学校9月1日开学,但出发前老师承诺可以到10月15日再回。但开学后不久,该学校面临教育局的检查,要求学生立刻回学校。老师通知学生说,由于是临时辞工,只能领取一半的工资。面对这种情况,工资减半是否合法?该学校或者该老师是否应承担学生的经济损失?

劳动纠纷
2017-09-09 17:35: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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