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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子之前想送给别人,未经当事人同意在房产证写了别人的名字,没有赠与合同,但是有短信证明赠送行为。房子由我全资出资,且留有付款凭证,后续水电费用也均有我支付,现在我想将房子要回,该如何做呢?

房产纠纷
2017-09-08 08:51:3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房产赠与已过户

    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随着房产登记的转移而转移,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经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赠方同意也不是没有要回的可能。

    二.房产赠与已公证,但未过户

    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一旦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那么要撤销也是很难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销,撤销公证赠与也是可以通过公证来撤销的。

    三.房产赠与未过户

    这种情况是指只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未进行公证也未过户的情形。赠与合同在《合同法》中特殊之处就在于在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而不负相关责任,因此给受赠人带来了不确定性。

    四.法律规定不能撤销的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与此同时附义务的赠与也是不能撤销的。
  • 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房产的所有权。
  • 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房产的所有权。a
  •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详情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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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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