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办理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给(无偿提供)他人使用房屋为经营场所,提交产权方的证明及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市场作为经营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复印件;以租赁使用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依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
分公司办理工商注册过程中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 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证明。 产权证及产权使用证明的复印件应当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产权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确认。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由被委托人签名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
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配备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要求
施工总承包一级不少于12人;
施工总承包二级不少于10人;
施工总承包三级不少于8人;
专业承包一级(含不分等级)不少于6人;
专业承包二级不少于4人;
专业承包三级不少于2人;
特别提醒:专业承包企业中取得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附着脚手架资质的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不少于12人
专业承包二级不少于10人
专业承包三级不少于8人
劳务资质企业中取得 脚手架、模板、水暖电任一资质的企业必须配备不少于10名的特种人员;其余分包企业不少于2名。
专职安全员人数配备(C证)
总承包一级不少于4人;
总承包二级和二级以下不少于3人;
专业承包一级不少于3人;
专业承包二级和二级以下不少于2人;
劳务资质不少于2人;
以下人员必须持A证;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 注意:(法人和经理可以为同一人)
以下人员必须持B证;
人员数量及等级,须与主项资质要求的建造师或建造员一致
这些人就须持B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