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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本人因高度贫血,住院输血治疗,因病情严重,无法到公司请假,电话、微信和项目经理请假10天,经理同意了。回来后,第四天补的请假条。公司却说:我这种情况算旷工并要我自离,不给予病假补偿,自离也不给赔偿。 回复的原因是:和经理的请假不作数(经理批假不得超过3天的假,超过3天以上需经理及其他高层签字,方能作数。)就算是事后回来补请假条,也要在回来的第一天补请假条,没补就算旷工处理。按我司合同条款,旷工3日则算自动离职。 请问:1.要求回来第一天就要补请假条,合法吗?(今天,我查了员工手册,里面有写明:如不能提前写请假条的,要在回来的第一天就要补上请假条,否则算旷工。但是,之前我请假基本是回来后超过一天给的,公司也没说什么。这次却说不可以) 2.公司以没在规定时间内(回来第一天)补请假条,算我旷工要求我自离,不给予病假补偿,离职也不给补偿,请问这样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17-09-05 21:36: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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