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事实:2005年11月28日22时整,我(男,29岁,B本)驾驶大型货车,闯禁行路(城区),与推自行车步行横穿公路的一男(77岁)相撞,致其当场死亡,交警判我付全责。 车主先行支付8万元到法院,现在法院提出再行支付2万元,否则,受害者家属将提出刑事诉讼,请问如果不支付这两万元,我该付什么刑事责任,如果判刑,量刑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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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很难构成刑事犯罪,只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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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邓启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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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情况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不过你现在走的可能是民事赔偿程序,如果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对你在刑事责任上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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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赔偿成功,一般可考虑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
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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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的情况来看,你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不过,只要对受害者进行了赔偿,一般可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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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最好事先赔偿掉,这样不至于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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