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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情况是这样,通过朋友A认识的一个人B,要我们把钱放在B所上班的公司(其实是他以公司借钱的名义骗我们)然后每月固定付息,几个月后B着钱跑路了,才发现之前借钱的时候在借条上盖的B所在公司公章是伪造的,现在在公安局立了案但是人还没找到,另外朋友A也在借条上签名做了担保。我想请问这种情况下A应承担多少的责任,如果起诉他,他应该负全责吗?若看到麻烦回复,谢谢!

债权债务
2017-09-04 14:50: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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